潍政字[2018]5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9
摘要: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原《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省有关政策推进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见》(潍政发〔2016〕11号)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潍政字[2018]56号         2018-12-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四个城市”建设,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机遇,以组织开展“企业上市推进年”活动作为推进区域资本中心建设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组织领导机制,积极推进我市优质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挂牌加快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实施并购重组、直接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全面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完成省里规定的改制任务基础上,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前景好的规模以上企业继续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争取到2020年底,改制企业达到3000家,培植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400家,力争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0家,储备拟境内外上市后备企业50家,“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增350家,实现直接融资700亿元,潍坊五板资本市场入场企业达到1000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

  完善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全面、深入筛选优质企业资源,提升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水平。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不定期开展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促进企业与资本、信息、技术高效对接,加强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政策倾斜,组织企业外出考察、对接专业中介机构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长期未开展上市实质性工作或因国家上市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挂牌后备条件的,由市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取消其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格。

  (二)落实配套政策

  1.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文件精神,在税费政策、财政支持、社会管理支持和金融支持方面加大对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扶持力度。

  2.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4.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依法量化到个人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在股权转让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上市挂牌后,利用募集资金在本市新上项目的,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后的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60%给予补助。

  6.企业上市挂牌后,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预定比例(以上市前一年为基数,每年增长20%)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0%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三)调整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

  调整完善现有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保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竞争力。

  1.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40万元。

  2.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80万元。

  3.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700万元补助。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资助200万元;上市申请经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受理的,每家再资助300万元;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资助200万元。

  4.对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600万元补助。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资助3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资助300万元。

  5.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中介机构推动我市企业到境外上市,通过批量采购降低我市企业境外上市成本,根据中介机构实际推动企业成功境外上市的数量对中介机构进行补助。对于推荐我市企业到境外主板上市的中介机构,每成功推荐1家,给予50万元补助;对于推荐我市企业到境外创业板上市的中介机构,每成功推荐1家,给予30万元补助。

  6.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公司,对辖区以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至我市,在5年内不外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700万元,且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因并购重组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7.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融资额70%以上投资于我市境内的,按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在我市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9.市财政安排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专项工作补助经费,按照改制企业每上市挂牌一家公司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经费的标准,由市财政拨付给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和市工商局完成市里规定的改制任务后,每上市挂牌一家公司,市财政补助给市经信委和市工商局各3万元。

  (四)落实潍坊五板资本市场补助奖励

  1.入场企业通过潍坊五板资本市场平台实现非房产类、非土地类抵押贷款融资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科技成果、采购合同等质押类以及信用类贷款融资),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贴息。同一贷款事项同时符合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或奖励政策条件的,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市财政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经过潍坊五板资本市场辅导,企业向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转板达到一定数量的,市财政给予潍坊五板资本市场运营团队适当资金奖励,作为转板工作经费用于组织企业对接、投融资机构招引、优质企业推介、金融服务产品研发等工作的支出。当年新增转板企业数量超过50家,奖励20万元;新增转板企业数量超过100家,奖励5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3.对积极主动服务潍坊五板资本市场入场企业,为企业设计各类融资产品、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或组织,予以表彰,优先参评服务实体经济先进单位和金融创新奖。

  (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政府引导基金要发挥引导作用,积极与券商类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重点支持辖区内高成长性企业挂牌上市。建立投资基金和银行信贷投贷联动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跟进上市挂牌企业项目。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资本市场产业集聚区

  1.建设资本市场集聚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资本市场集聚区加快形成。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具体参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6〕162号)文件执行。

  2.加大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集聚一批以境内外知名基金为核心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探索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具体参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6〕162号)文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潍坊市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企业上市的联络、指导、服务、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对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作用,对县市区或有关部门提出的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予以研究解决,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实施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市区要将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相应组织领导机制,制定扶持政策,落实专项经费,强化协调指导,并于每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动本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分工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计划。

  (二)建立绿色通道

  有关部门要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同社会各界力量,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政策指导、组织调查座谈、加大宣传培训等方式,为全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1.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改制、项目备案、环评、土地、房产、税收、劳动保障、消防验收等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联动协调解决问题,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手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证照难办问题,简化各类手续办理资料。

  2.实施要素保障倾斜。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的供给,改善金融和信贷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要优先支持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享受我市金融创新相关扶持政策。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发改、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环评、转报或核准、规划报建和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对已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生产用电。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消防督导上加大指导与服务,提升消防整改效率。

  3.各地各部门单位对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扶为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1.注重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助推作用,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服务机构在我市健康发展,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2.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报备制度,根据上市成功率、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及时通报各类中介机构的业绩和服务情况;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要积极向社会和后备资源培育库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

  3.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引导我市区域内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盟等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我管理和监督。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加强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的交流协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风险监管与处置责任,健全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

  2.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3.探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区域资本市场研究咨询机构,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出谋划策。

  4.定期组织专家为后备企业开展咨询辅导等服务,通过组织培训、高层论坛等形式普及资本市场知识,提升企业家及全社会的资本市场发展意识,营造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原《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省有关政策推进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见》(潍政发〔2016〕11号)废止。

  (二)前述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凡企业在中心城区的,由市、区按5:5分担;企业在县(市)的,由市、县(市)按1:9分担。

  (三)享受本实施意见补助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需提前告知并退还补助资金。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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