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1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2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3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4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拆本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5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6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7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8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19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20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21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2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23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