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10-26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文件精神,帮助纳税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拟制定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并以公告形式进行明确。现将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事项意见征集”)。 2.联系电话:厦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0592-2020609。 3.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邮编:3610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 附件:《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1.同安区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2.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内零售商品和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3.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纳税人适用本条减免税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维护,于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享受。 二、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帮助纳税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若干措施》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公告,便于纳税人申报享受。 二、行业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零售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三、销售额计算标准 对于2021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0年度;对于2021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1年1月至9月。 四、实施方式 本公告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减免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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