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7-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应交的税款在五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交的税款在十一月底前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应交的税款在五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交的税款在十一月底前申报缴纳。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关于重新明确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横地税发〔2008〕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横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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