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全文废止] [91]财工字第526号 1991-11-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的投资已经收回,并且在起草折旧条例时已根据逾龄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相应多提了折旧。如再允许对其继续计提折旧,与目前正在试行的加速折旧政策相矛盾,给国家财政带来双重压力,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今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对企业部分逾龄在用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为维护其性能尚需要一定修理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地方企业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中央企业应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除在用逾龄设备以外的其他逾龄固定资产不再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 财政部 1991年11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