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1]财商66号 1991-03-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库存的食糖(不包括商业部的国家储备糖和市场调节糖)、絮棉、棉纺织品、煤炭等商品,应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调价前一天的商品库存数量准确计算升值金额,所发生的库存升值款,一律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二、各级供销社库存的食糖、棉花、絮棉、棉纺织品、煤炭、肥皂、洗衣粉等商品,应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调价前一天的商品库存数量准确计算库存升值金额,所发生的升值款,一律专项用于解决供销社挂帐,不得挪作他用,列入“待处理收益—全国统一调价收益”专户反映,并填列《供销社调价商品库存升值统计表》,随1991年一季度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商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凡不按此规定上报升值统计表的地区,农业银行可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商业部批准后,相应停止执行供销社挂帐停息办法,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库存升值款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供销社调剂解决本地供销社的挂帐损失;对结余部分,由商业部集中调剂解决全国供销社的挂帐损失,此款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供销社在管理、使用库存商品升值款时,应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的抵补指标,由商业部、省级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研究制定抵补指标,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并将抵补指标和调剂抵补款层层落实到有历史挂帐的企业,企业接到抵补指标后,开户银行按抵补指标冲减挂帐停息贷款。升值资金的具体划拨办法另行通知。在工商银行开户贷款的供销社企业也比照上述精神办理。年度终了,省级供销社应将挂帐损失的抵补情况,报同级有关部门。 四、自1990年9月1日起,絮棉销售执行新的零售价格,国家财政对絮棉销售的价差补贴相应取消。 税 屋附表:供销社调价商品库存升值统计表(略) 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局 1991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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