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被裁定破产而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恢复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0]第25号 2000-01-28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山东省星火发展总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而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可恢复法人资格的请示》(鲁工商企字[200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前,人民法院或该企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证实核企业已被裁定宣告破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再作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二、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企业破产裁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的,应撤销该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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