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涉外企业实行属地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1]71号 2001-3-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及机构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自2001年3月1日起,新办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日常税收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的通知》(青国税征字[1996]1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属地税收征管原则的通知》(青国税征[2000]3号)文件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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