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5]3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13
摘要:即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其土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经我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5]35号       1995-7-13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废止。
      4.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该通知第二点后半段有关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

  [条款废止]由于本市旧城改造大部分是生地批租较多,动拆迁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等一至二年以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应推迟了开发周期,在五年(规定为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底)免税期内,往往还处于商品房建造期,有些地块和建筑面积都较大的项目开发周期更长,可能商品房建成后已超过免税期,因此,对本市成片开发项目作适当的放宽。即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其土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经我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