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6号 1998-1-1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和权限问题,仍按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粤地税发[1997]10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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