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185号 1997-09-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结算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现行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偏高,造成在省电力公司结算时出现了税款倒挂的问题。为了合理调整发、供电及结算地之间的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额)暂调整为: 1.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6%调整为5%; 2.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仍为每千度7元。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多征的税款应在今年后几个月预征税款中抵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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