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156号 1997-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一律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神,重申或调整以下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由省国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仍由省国税局审批。 (二)从1997年度起,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免税达到或超过20万元须报省国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从1997年度起,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 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的减免税,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5项、第一条第(三)款3项、第一条第(七)款第1、2项,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 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仍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四)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4)226号文件规定,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不得比照本通知要求减免税。 四、省局下放到地、市局的减免税权限,不得层层下放。从今年起,省局将对各地、市的减免税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发现有越权减免税的,除限期纠正外,还将向全省通报。 五、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上一年度审批的减免税情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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