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98)第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2)、国税函发(1993)第368号文件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出租人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帐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两者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据此,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出租设备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39816.2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9816.20 最低租赁收款额=年租金额*租赁期+未担保余值=47963.24*5+0=239816.20元 2002、2003、2004、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直线法确认融资收益7963.24(39816.20/5) 借: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 7963.24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7963.24 甲公司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融资收益 甲公司每年初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47963.24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7963.24 经营租赁 承租人: 有关经营租赁,承租企业不需要将有关资产入账,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为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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