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我市土地增值税办税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二[1999]308号 1999-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为简化办税程序,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切实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我市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以来的征收管理实际,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清算时间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由原“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15日内”及“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均调整为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2.[条款废止]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结利后汇算清缴,调整为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为3年。 3.对经审核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并已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开发项目,可不实行按季申报,但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对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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