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已废止、失效(或部分内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
清理日期:200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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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种(或业务种类)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清理意见 |
备注 |
1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我市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征管街接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357号 |
全文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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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源税 |
转发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
税一[1994]356号 |
全文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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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函[2003]132号 |
一、各代征单位应对代征单位(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查,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人)换发省局统一制作的新版《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三、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人),已签署并在2003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旧版协议书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办好换签新版协议书的工作。四、根据我局各征收单位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换签新版协议书的有效期限可至2004年12月31日;从2004年1月1日起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
部分自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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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管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207号 |
市局补充意见第二点废止、第五点修改, |
部分废止、部分修改 |
其中第二点“委托代征范围”,按穗地税会纪〔2006〕2号,“一、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和要求,保留个人出租屋、印花税(含代售印花税)、私人车船使用税的委托代征事项,其他委托代征事项若需我局支付手续费的一律取消,"执行; 第五点“职责分工”修改为“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市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内凡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先由各区(市)地税局负责对受托单位的资格审核把关,然后统一报市局征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区(市)地税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
5 |
征管 |
关于清理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228号 |
第二点。 |
部分废止 |
根据穗地税会纪〔2006〕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凡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规定,在省地税局未有新规定出台之前,立即终止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停止发票供应;对已供应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封存,尽快安排人员按要求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核销工作。各区(市)地税局征收前台要做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各项工作,保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工作正常有效运转。 |
6 |
征管 |
关于准予委托代征单位计提代征企业所得税手续费的批复 |
穗地税函[2005]13号 |
第一点。 |
部分废止 |
根据穗地税会纪〔2006〕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凡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规定,在省地税局未有新规定出台之前,立即终止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停止发票供应;对已供应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封存,尽快安排人员按要求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核销工作。各区(市)地税局征收前台要做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各项工作,保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工作正常有效运转。 |
7 |
发票 |
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7]86号 |
一、规定中所提及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已取消。二、开具《通用发票》改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宿舍租金专用发票》改为《服务业发票》,《转让房地产发票》改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三、《通用发票》票面加盖查验专用章,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已改为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四、取消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开具《服务业发票》(或《物业管理发票》)。 |
部分废止、部分修改 |
一、今后对纳税人发生文中所提及的有关业务收入应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的意见,改为根据市局《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二、1、《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09号);2、按《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21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3、《转发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6号) |
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8号 |
市局补充意见: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市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机构转制的名单另行下发),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得税和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部分自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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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 |
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6]223号 |
我局补充意见 |
部分自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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