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产[2022]4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1
摘要: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浙财资产[2022]43号         2022-4-11

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就减免2022年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承租省级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租金对象

  2022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是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服务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界定,优先减免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小微企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予以界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二、关于减免租金期限

  1.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我省被列为中高风险的县级行政区有杭州市滨江区、富阳区。

  3.在省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关于减免租金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租金退付或退库手续。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3.行政事业单位因本次租金减免造成合同备案金额与收益登记金额不一致的,应在“资产云”收益登记模块加以备注。

  四、关于减免审批流程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并报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备案。

  五、关于减免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的,原则上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2022年3月31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全面梳理国有房屋出租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租金减免的具体工作流程,做到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应减尽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与非国有中小股东加强沟通协调,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减免租金。

  2.加大宣传力度。省级部门、企业集团要及时跟进解读租金减免政策,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积极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3.减免情况反馈。

  (1)加强数据统计。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及时统计租金减免情况,建立档案,形成单位内部统计备查表(附件1)。

  (2)建立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租金减免情况(附件2)于每月15日前报送,遇节假日顺延。省级部门汇总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减免情况、企业集团汇总本集团及所属企业减免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3)经全面梳理后,本《通知》发文之日前省级部门或企业集团没有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的,首月需零报告(附件3)。本《通知》发文之日后新增国有房屋出租涉及租金减免情况的,应从次月起按时报送。

  (4)报送方式。附件2以盖章的PDF版和可编辑的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零报告承诺函仅报送盖章的PDF版。其中:省级部门发送至:zjcztzcc@163.com;省属金融企业发送至zjscztjrc@126.com;省属文化企业发送至1256876628@qq.com。

  七、其他事项

  1.国有企业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2.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政府出台新的有关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支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联系人: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宋萍;联系电话:0571-87056553;

  省财政厅金融处熊晓贤;联系电话:0571-87058477;

  省财政厅文化处林峰;联系电话:0571-87058448;

  省财政厅综合处赵菲菲;联系电话:0571-87056596;

  “资产云”客服咨询 96116-5、0571-86803761、86807286。

  附件:

  1.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单位内部统计表

  2.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统计表

  3.承诺函

  浙江省财政厅

  2022 年4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