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9号 2022-04-07 当事人:李*福 身份证号码:520202****09066737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020062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云南省**县**镇***村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1.85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描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总投资334.28万元,审定总投资315.97万元,审减金额18.31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据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2月3日出具的《云南省**县**镇***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县**镇***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检查期间补充了《云南省**县**镇***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付款金额前后不一致,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核报告正文“截至2021年2月28日,应付款合计金额66.48万元”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1-2)列示的应付款金额84.79万元不一致;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玉*、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二)你签字出具《**县**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2号),审计收费4.49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金额775.31万元,审定金额757.17万元,审减金额18.14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6月8日出具的《云南省**县**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县**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检查期间补充提供了《云南省**县**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审核报告中部分数据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项目审核总投资金额为909.56万元,审定表列示的审定金额为912.30万元,单位决算报表记录的金额为930.44万元,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应付工程款——应付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45.82万元,后附的工程债权债务审定明细表记录金额为163.96万元,相互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应付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高*,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浦*清、王邑*、高*,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高*为亲笔签名,浦*清和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三)你签字出具《**县**镇**村委会**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3号),审计收费3.92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附件未见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云南省**县**镇河口村委会海沿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核的工程项目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早于审核报告日期2021年3月31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2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3.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员工高*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总结第六条第二款审计组人员及分工中记载高*为审计组人员。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表、建安工程投资审定表、建安工程、监理、设计投标审定表编制人均为高*,无复核人签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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