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82号 2004-8-31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并按总局取消饲料产品免税审批后续管理的思路,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为做好饲料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对免税饲料要严格按《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列免税品种范围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免税品种和范围。 第三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分别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检测后出具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饲料产品检测资质和饲料产品生产资质审核意见。 第四条 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检测所属期的确定: (一)当年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需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应于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底前陆续进行检测,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免税所属年度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和检测审核意见,作为免税所属年度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附件。 (二)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对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检验的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填列《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检验结果表》(见附件4),应分别于每年6月以前、12月以前将上半年、下半年的检验情况和结果送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第五条 凡重庆市范围内申请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一)对申请免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是否有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由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对确认后下发免税企业、免税产品名单。 (二)对申请免征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是否有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由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对确认后,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免税企业、免税产品名单。 第六条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的《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请于2004年9月底前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的《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应于申报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之前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及新增饲料品种的,需重新变更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名单的下发时间: (一)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名单,于每年6月底以前,根据《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意见,一次性下发免税企业和免税品种名单。 (二)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名单,于每年6月底以前、12月底以前,根据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后,分次下发免税企业和免税品种名单。 第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办理免税手续的时间: 饲料生产企业要求所属年度享受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程序,按季、半年或年度会计年报填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办理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按《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并按免税所属年度填报《区县局饲料免税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局备案,市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条 申请办理免征饲料产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程序: (一)饲料免税企业按免税所属年度,根据各地的情况可分季、半年、年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税所属期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检测审核意见复印件;附免税所属期的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报送资料,并在《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相应栏次签注审查确认意见,按表列审查确认意见给予免税。 (三)根据《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上税务机关签注的审查确认意见,由申请免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其调整账务,将免缴的增值税转入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不得享受饲料产品免税的情况: (一)申请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核算增值税并进行纳税申报,核算不健全或不按规定核算应纳增值税及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 (二)饲料生产企业要求所属年度享受免税的饲料产品,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程序提出免税申报,未进行免税申报的不得享受免税。 (三)未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以及超出该表中申报品种范围的、未列入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品种名单的,不得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饲料生产企业应将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收入与本企业应征增值税货物的收入在账务上划分清楚,账务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部分的进项税额按应纳增值税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五)未按本文件规定程序办理的,不得享受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资料不全的,不得报送《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只销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饲料生产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否则不得享受免税。 第十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免税仍按原办法办理。过去文件与本办法相饽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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