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地税所[2003]23号 2003-07-25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率可按下列原则确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确定为5%;本通知下发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确定残值比例的,仍按已确定的残值比例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