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25号 1997-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关于“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凡涉及征税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的规定,各地凡依法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今年10月底前对依法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应对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逾期仍不按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对部分暂时不便于集中印制的,省局将委托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具体的印制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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