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明确对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28号 1995-06-09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最近,一些地、市地方税务局反映,对砖瓦用粘土是否征收资源税不太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省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1号文下发各地执行。现对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咯项再次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全面征收资源税的精神,在我省范围内开采砖瓦用粘土,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二、对砖瓦用粘土,统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额标准,以0.5元/吨征收资源税。折算比例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通知应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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