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1]19号 2001-2-5 税屋提示——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0]277号 2000年第4期)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时间上理解不一,为了使教育劳务征免税政策能及时贯彻落实,经研究,补充明确如下: 该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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