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541号 2002-12-0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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