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1]73号 2001-07-0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控管。要结合省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建档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25号)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对年收入达到6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个人,应推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与高收入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并运用适当的稽核方法进行控管。 二、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地税发[1999]99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对劳务报酬支出频繁、数额较大的单位,以及临时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如广告、演出公司等,要加大力度,重点控管。 三、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要抓紧进行对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派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应按要求如期完成,并向省局书面报送检查情况总结,省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在6月底前仍未实施2000年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各地应继续跟踪,及时将应征税款足额征收上来。要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大案要案,要查出一起,曝光一起;检查结束后,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于11月底前向省局报告不少于2件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的案件。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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