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212号 2003-10-1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下岗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执行中的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再就业条 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减免税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暂不征收税款,年终再按省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经审核确认暂不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该纳税人是否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减免税项目情况统计制度,对各项减免税进行统计,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逐级上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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