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复[2010]2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19
摘要:同意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规定的“1234”项下进出区货物,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迸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汇复[2010]248号           2010-12-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请示》(京汇〔2010〕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规定的“1234”项下进出区货物,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迸行管理。具体售(付)汇条件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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