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10]140号 201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8日起,本法规市级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4年10月9日起,本法规市级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申请的,仍使用《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见附件23)。需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报备资料改为:(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修订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4)。在办理具体减免优惠项目申请时,统一按修订后的《广州市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国税)》(见附件21)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我市地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申请时,统一按修订后的《广州市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地税)》(见附件22)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附件: 11.CDM项目减免情况表 14.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1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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