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开展2022年网络促消费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 京商电商字〔2022〕1号 2022-01-26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消费活动,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批发和零售业相关指标说明参照国家统计制度]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并实现网上零售额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类服务业企业[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指标说明参照国家统计制度] 以提供商品销售、餐饮、家政、洗染、维修等便民服务为主,且全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申报企业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统纳税,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一)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1.全年社零总额同比增速和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均不低于全市社零总额同比增速,以网上零售额全年累计增量对全市网上零售额的贡献率作为衡量指标,从0.5%(含)至11%以上,共划分6个区间,以“60万元/1%”为基数(即每贡献1个百分点支持60万元),根据各区间支持系数确定支持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低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022年年内网上零售额当期累计增量对全市网上零售额贡献率不低于0.5%的企业,根据其促消费活动计划,若预计网上零售额全年累计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累计增量,可于2022年年内提前申报资金支持。在按照预计贡献率[预计贡献率=企业预计全年实现的网上零售额累计增量/全市网上零售额全年目标增量]确定拟支持金额基础上,根据企业预计全年累计增量倍数[企业预计增量倍数=企业预计全年实现的网上零售额累计增量/企业上年同期网上零售额累计增量]给予额外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倍。符合上述条件并给予承诺的企业,可按照其年内网上零售额实际完成增量占全年预计完成增量的比例,分批次给予资金支持。 2.全年社零总额同比增速和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均不低于全市社零总额同比增速,但全年网上零售额贡献率不足0.5%的网上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含)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不予重复支持。 (1)全年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不低于50%。 (2)年度首次实现网上零售额,即2021年网上零售额为零。 (3)在本市设立商业公司并于2022年首次按商业企业纳统的新增纳统企业。 (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类服务业企业 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服务消费同比增速,以营业收入全年累计增量作为衡量指标,从1亿元(含)至50亿元以上,共划分6个区间,以“5万/亿元”为基数(即营业务收入每增长1亿元支持5万元),根据各区间支持系数确定支持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扫描件一并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企业需提交单位基本情况、销售库存经营情况相关统计报表和支持资金申请表。其中,满足年内提前申报条件的,需同时提交网络促消费活动方案、网上零售额全年预计增长情况说明等。 (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需提交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平台交易情况等相关统计报表和支持资金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1.满足2022年年内提前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在2022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2.上述情况以外企业,须在2022年全市社零总额、网上零售额等相关数据公布后,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核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评审公司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给予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有序经营。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失信企业,经审议不予支持。 (二)确保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已报统且经统计部门核实确认后的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其中已获支持企业,须将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优化资金使用。本政策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相关资金政策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个支持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择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年内提前申报并获支持企业中,全年网上零售额实际贡献率不满足本政策基本支持条件(全年实际贡献率低于0.5%)的,须将支持资金全额退回市商务局;网上零售额未实现全年预计增量的,若全年实际增量超过去年同期增量,按其预计增长目标的实际完成率给予支持,若全年实际增量未超过去年同期增量,按全年实际贡献率测算支持资金,多出部分的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若全年网上零售额实际贡献率对应支持资金高于企业预计增长对应支持资金1.5倍的,于2023年追加支持对应差额资金。 (四)做好评估工作。市商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与电商领域发展趋势,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完善政策条款,获支持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督导检查、数据监测、审计及评估等工作,鼓励企业使用资金积极开展网络促消费活动。 (五)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联系人:电子商务处 刘扬阳、林朴馨;联系电话:55579370、55579762) 附件1:支持资金申请表 《关于鼓励开展2022年网络促消费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消费活动,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开展2022年网络促消费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支持范围说明 (一)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并实现网上零售额的规模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类服务业企业 以提供商品销售、餐饮、家政、洗染、维修等线上第三方服务交易为主,且全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的规模以上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 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上商店、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等,相关企业类型及指标解释参照市统计局发布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与《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通知》支持条件和申报说明 申报企业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统纳税,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一)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1. 2022年全市社零总额同比增速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企业网上零售额对全市网上零售额的贡献率=企业网上零售额全年累计增量/全市网上零售额全年累计增量(具体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网上零售额及同比增速进行测算),从0.5%(含)至11%以上,以“60万元/1%”为基数(即每贡献1个百分点支持60万元),根据实际贡献对应支持系数确定支持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低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类企业须在2022年全市社零总额、网上零售额等相关数据公布后,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2.2022年社零总额同比增速和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均不低于全市社零总额同比增速,但全年网上零售额贡献率不足0.5%的网上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含)企业,满足全年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不低于50%、2022年首次实现网上零售额、在本市设立商业公司并于2022年首次按商业企业纳统的新增纳统企业等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不予重复支持。该类企业须在2022年全市社零总额、网上零售额等相关数据公布后,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3. 2022年年内网上零售额当期贡献率=2022年年内实现的网上零售额累计增量/全市当期发布的网上零售额累计增量。对于年内贡献率不低于0.5%的企业,根据其促消费活动计划,若预计网上零售额2022年累计增量不低于2021年同期累计增量的,可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网络促消费活动方案、全年预计增长情况说明、相关统计报表及资金支持申请表等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预计全年累计增量倍数给予额外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倍。符合上述条件并给予承诺的企业,可按照其年内网上零售额实际完成增量占全年预计完成增量的比例,于2022年分批次给予资金支持。 (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类服务业企业 2022年全市服务消费同比增速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服务消费同比增速,以营业收入全年累计增量作为衡量指标,从1亿元(含)至50亿元以上,以“5万/亿元”为基数(即营业务收入每增长1亿元支持5万元),根据各区间支持系数确定支持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类企业须在2022年全市服务消费等相关数据公布后,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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