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甬民发〔2022〕83号 2022-06-14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6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2021〕1号)精神,自2022年7月起统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依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1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全市各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1181元。 原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家庭继续享受户型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81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调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全市各地统一按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倍执行,即2008元。 三、资金渠道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市财政按40%的比例规定于次年对相关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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