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3]119号 2003-11-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税收规定处理会计与税收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方面存在的差异,对于跨年度进行调整并按规定需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事项,如分期计入的捐赠收入、分期扣除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综合考虑企业纳税能力的基础上,按照真实、合理的原则,认真审核,合理确定收入计入和费用扣除的期间,建立相应的台账。并督促企业分项目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差异项目、差异金额、对以后年度的税收影响金额等,切实规范税收管理。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照现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划分,规定的相关税务机关。 三、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税前扣除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规定执行。 四、企业依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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