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80号 2009-6-2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总局《通知》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纳税人应在进行补充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格式附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在补充申报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的应补税款部分形成的滞纳金予以免收,并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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