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9]8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80号        2009-6-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总局《通知》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纳税人应在进行补充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格式附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在补充申报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的应补税款部分形成的滞纳金予以免收,并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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