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联合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9]19号 2009-11-0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后,村民委员会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持有,所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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