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4]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16
摘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22号          2014-5-16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健康服务业是实施“健康浙江”战略的创新举措,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手段,对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服务,着力增加供给、优化服务、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支持、引导和规范健康服务业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健康服务市场体系,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引领、创新发展。强化改革对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有效释放人才资源活力。着力强化科技创新,促进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应用,培育新型健康业态,创新健康服务模式。

  健康为本、产业融合。强化全人全程健康管理的理念,着力推动健康服务向前端预防管理与后端护理康复拓展。加快医疗服务和养生养老、体育健身、休闲旅游、信息服务以及药械研发、流通等产业融合,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形成一批重点项目、一批骨干企业、一批知名品牌和一批产业集群,全省健康服务业总产出达到6000亿元,全产业链达到10000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社会资本办医、多元化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活力充分激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多元健康服务全面发展。运用现代科技与服务,促进健康保险、护理康复、健康养老、中医医疗保健、体育康复、健康管理、健康信息、健康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全面发展,满足全社会多元化健康需求。

  ——空间布局逐步完善。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和城镇总体规划,依托优质医疗集聚区、医药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及中医药、体育健身、休闲旅游资源等,因地制宜发展各类健康服务业,形成点线面结合、城乡区域协调的多层次空间布局架构。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与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更加有效,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民办医疗、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健康信息等服务业优化发展,药品、医疗器械、康复器具、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与流通规模不断壮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健康产业领军企业与知名品牌。按照“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总体要求,全产业链总产出到2015年、2017年、2020年分别达到5000亿元、6500亿元和10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公立医院单体扩张规模,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城市公立综合性医院。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加快建立医院发展中心,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充分利用公立医院在品牌、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探索公立医院带动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有效形式。

  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和自然人等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进公立医院非基本医疗服务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动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集团化、连锁化运营,实现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开展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私合作等形式的改革。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融资的方式,引进国际医院管理经验,打造国际一流的平台式医疗服务综合体,探索建立浙江国际医学中心。努力破除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间流动的身份障碍,在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产权、信贷、保险、分红以及用地政策等方面实现一定的突破。鼓励各地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全力支持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2014年全省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争取早日实现大病保险全省统筹。推动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扩大覆盖面。鼓励开发重大疾病保险、特定疾病保险等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与健康管理、运动健身、养老服务相关的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探索参保人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共享与融合发展,以协同完善的多元医保体系支持多样化健康服务和产品的供给。争取引进国际医疗保险机构落户浙江,推动商业健康险公司专业化发展,为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更好的商业医疗保险支撑。

  充分发挥健康保险服务功能。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推动商业保险深度介入医疗服务市场,发挥其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参保人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健康服务机构的合作和谈判机制。鼓励发展以商业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健康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支持预防保健服务类的消费。开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三方评价、调查和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医疗以商业再保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三)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健全全省老年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发展老年康复医院、老年保健院、临终关怀医院等机构。加强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布局规划衔接。研究制订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设置标准,强化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护理、保健功能建设。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养医结合机制。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凡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均可纳入定点范围。

  拓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延伸至家庭,探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设立“家庭病床”,优先对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开发和提供专业化、多形式的家庭健康服务。

  (四)支持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保健康复及“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鼓励发展以体质辨识为基础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强化中医药在常见病、慢性病防治中的优势作用,促进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广泛应用。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连锁化运营,培育壮大浙江传统中医药品牌。规范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制订社会化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条件、服务规范。

  强化浙江中医药地方特色优势。以“浙八味”等道地药材深度开发、传统名优中成药开发等为重点,加强药食同用中药材的种植及产品研发与应用,开发适合当地环境和居民生活习惯的民间中草药等保健养生产品,推进产、供、销、用一体化发展。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及推广运用。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依托中医药资源,建设一批中医药养生基地。

  (五)积极发展健康管理服务。

  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建立健全“健康守门人”体系,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诊疗制度。鼓励民办医院和各类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订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等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研究制订相关费用分担与分配机制。

  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健康体检、专业护理、康复、心理健康、母婴照料以及环境消毒与病媒控制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向全面的健康管理机构发展。壮大各类专业护理队伍,进一步提升护理服务价值,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推动多样化护理服务发展。加快发展康复医院、康复机构、托(安)养机构、庇护机构、工疗站等,发展社区康复组织,部分城市二级医院逐步转型为专业康复机构。推进民政、残联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广泛深入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进康复服务专业化。加强心理健康管理,鼓励举办各类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治疗诊所、门诊部以及精神康复机构等心理健康服务机构。

  发展体育健身服务。深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积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展形式多样的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推进政府购买体育健康服务,开展医保卡年度结余部分用于特定场所体育健康消费的试点。依托专业体育医疗机构和省级以上运动休闲基地,培育体育康复产业,探索设立体育康复产业园区。培育、打造一批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和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

  (六)创新发展健康信息服务。

  搭建健康信息服务基础框架。率先推进“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健康信息服务发展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三大技术,强化制度、标准和安全三大体系,健全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基础数据库,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建成省市县三级健康信息平台,形成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有效协同的健康信息服务网络。

  开发健康信息服务普惠项目。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省市县乡镇四级远程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网络和中心,整合远程医疗服务资源,提供会诊、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病理诊断、监护、手术指导、教育等远程医学服务,探索发展网络医院。普及应用社会保障卡(居民健康卡)。推进预约诊疗、诊间结算、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逐步建立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

  拓展健康信息服务新型业态。支持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健康管理机构与IT企业、网络运营商等通过合作开发、联合建设、运营托管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智慧健康服务”“远程健康服务”“个性化健康服务”等新型健康服务业态。支持在依法合规、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系统和数据增值服务,开发和推广面向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养老机构、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协同信息服务。支持开发移动终端、穿戴式植入式智能终端设备等增值服务产品,实现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培育一批创新型健康信息化企业,实现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信息软件规模化研发,形成产业集群。

  (七)全面发展健康旅游和文化服务。

  发展健康旅游。鼓励优质医疗机构与旅游服务机构合作开发健康旅游产品和服务,不断开拓国内外健康旅游市场。推动医疗、中医养生保健、体育健身等与旅游的联动发展,打造国家健康旅游高地。依托优质医疗资源,推进建设都市养生养老区。依托海洋旅游资源等地方特色优势,推进建设舟山健康旅游先行区。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推进建设淳安—开化、磐安—天台—仙居、庆元—景宁—文成—泰顺等区域性健康旅游区,鼓励各地休闲旅游与健康服务资源整合提升。

  培育健康文化产业。推动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加强健康文化传播与交流,支持创作健康文化精品、举办健康促进论坛等学术性和群众性健康文化活动。加强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开发特色医药文化资源。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媒体健康教育功能,加强各类社会公益性健康教育平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健康博物馆、中医药博物馆、中草药博览园等。

  (八)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发展医药产品研发、制造和流通服务。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医药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生物医药、特色化学原料药、药物制剂、中药现代化、辅助器具、特色医疗器械及关键制药装备为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全面实现产业化。突出高端引领,以智能化、网络化、移动化为方向,发展现代医疗器械、康复装备和健康智能终端装备等产业。积极发展电子医药商务,重点培育大型药品流通经营企业,着力构建现代医药物流网络。创新发展老字号药店、知名商标、知名商号。推动医疗器械设备展览业发展,打造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医药展览交易平台。

  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康复服务领域,引导专业医学检验中心、卫生检测中心、影像中心和病理中心等发展。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支持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专利信息服务。鼓励并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

  发展健康食品产业。加强我省传统保健食品品牌建设,做大做强铁皮石斛类、蜂产品类、珍珠粉类、灵芝类、保健酒类和维生素类等六大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保健品基地建设,推广家禽、畜牧生态养殖和健康养殖模式,加快改造传统活禽屠宰为生鲜冷冻直供模式,切实做好绿色、有机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推动以海洋生物、中医药、特色动植物为基础的新型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的开发,促进保健食品与养老服务、美容美体、医疗康复等行业的融合。

  三、支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建立健全各类健康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快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运行监管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技术、管理、品牌和资金等多种形式合作合资,投向预防、保健、护理、康复等领域,延伸健康服务产业链。

  (二)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理员、家庭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药剂员、心理咨询师、公共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健康旅游引导员等从业人员,培养壮大卫生职业经理人队伍。深化医疗卫生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卫生技术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市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将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统一社保管理。加快建立科学的医疗评价机制和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副高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试点。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保障医疗等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等要按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配套。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医疗机构。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在项目落地后,省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鼓励医疗机构以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降低建设成本。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

  (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政银企合作,创新符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及融资租赁服务、帮助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上市融资安排等方式,多渠道满足健康服务业资金需求。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可为其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提供担保,土地、房产登记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分割出让,融资必须用于本医疗机构建设。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探索建立健康服务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促进机构兼并、重组和行业优化发展。

  (五)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将健康服务业纳入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研究制订政府购买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指导目录,细化政府采购品目,逐步扩大政府采购服务范围。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范围。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基本医保范围和标准内可由医保予以支付。

  四、推进机制

  (一)完善组织管理。

  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政府牵头,发改、卫生计生、宣传、编委办、经信、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旅游、物价、金融及保险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举办全省健康服务业项目推介会,推动政企沟通、银企合作。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各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或专项行动计划,促进本地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服务政策实施绩效评估。

  建立健全行业发展自律机制。积极推动健康服务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二)构建产业发展载体。

  打造一批健康服务业基地。因势利导推进健康服务业基地建设,推进健康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现有一定基础、符合区域定位且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发展平台,在全省培育一批健康服务业基地。重点支持依托省级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支持各地利用原有各类园区集聚发展健康服务业。

  开展一批健康服务业试点示范。推进重点领域的试点示范工作,在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智慧健康和网络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养医结合、中医药健康服务基地、健康旅游先行区以及健康服务业示范县(市、区)等方面,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滚动实施一批健康服务业试点示范,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经验。

  建设一批健康服务业重点项目。建立省级健康服务业重大项目库,推进实施一批健康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重大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省级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健康服务业重大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培育一批健康服务业骨干企业(机构)。充分依托现有发展优势,重点在健康养老、健康信息、支撑产业等优势领域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在多元办医、护理康复、健康旅游等关键领域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形成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百强健康服务业企业(机构),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予以支持。

  (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引导居民形成正确的健康消费观念,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举办年度健康服务业发展论坛等活动,打造行业性活动品牌。严格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宣传和报道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环境。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健康服务企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管。建立健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

  附件(见原件下载):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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