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流[2008]37号 2008-02-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是否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市国税直[2008]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规定,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你局所请示的销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缴纳消费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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