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3]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20
摘要: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类私立学校、幼儿园对外收取费用时,使用税务发票(服务业统一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3号        2003-02-20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类私立学校、幼儿园对外收取费用时,使用税务发票(服务业统一发票)。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闽财综[2002]124号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