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财[2000]125号 2000-06-26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今年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这次政策调整和税源普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所以,各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局长要抓好落实,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协调好科(所)之间的工作,衔接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各基层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政策贯彻实施政策调整工作是根据省、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规定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因此,各基层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做好解释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7月1日至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市局将印制“通告”和“宣传辅导材料”,由各基层局在管辖区内粘贴和分发,使广大纳税人能够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工作。 四、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1.关于3季度税款入库问题。暂按调整前政策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关于纳税核定问题。各基层局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在8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按照沈政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重新核定,计算出第4季度当期应纳税款和1~3季度应补(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通过纳税核定,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即将开展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提供依据。市局将统一印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定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基层局要辅导纳税人如实填报。与此同时,各基层局要按市局信息中心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税收征管软件,并将核定税额录入微机,核定和录人工作务于9月20日前结束。9月20日至30日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核定录入工作进行复查验收。有关税源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待省局文件下发后另行布置。 3.关于税款入库问题。10月1日至15日,各基层局务必将重新核定后的第 4.季度应纳税款和1~3季度应补税款组织入库。纳税人因政策调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1~3季度税款,不计算滞纳金,否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少数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后税负增长较大,税收负担较重的纳税人,可按沈政发[2000]8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减免,各基层局要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征收范围问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调整后,我市城市的征收范围按沈政发[2000]8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 1.此次“调整”不再区分工业税额和商业税额,纳税人凡在同一地段内的,均执行相同税额标准。 2.应税宿舍按省局的统一规定,不再执行所在地段等级的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律定为0.80元。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执行调整后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关于涉外企业是否执行调整后的政策按沈地税外[1999]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涉外企业可执行沈政发[2000]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征收范围的规定。 (五)关于计算机技术和会计、统计等有关问题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0]8号)(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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