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424刑初67号 王某勇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6
摘要:被告人王某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530份,虚开金额计人民币1842200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424刑初67号

  发文日期:2021-05-06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0424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勇,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海盐县武,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1)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勇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勇在经营海盐县武原街道佳佳印图文制作中心的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收取2%左右开票费的形式,为吴世平(另案处理)虚开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530份,虚开金额计人民币1842251.01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5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勇为吴世平虚开受票单位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527份,虚开金额计人民币1829848.01元。

  (二)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勇为吴世平虚开受票单位为浙江冬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虚开金额为人民币1405元。

  (三)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勇为吴世平虚开受票单位为福建省山河药业有限公司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虚开金额计人民币1099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勇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530份,虚开金额计人民币1842200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勇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勇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玉兰

  书 记 员  吴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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