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49号 2014-09-2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我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根据不同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和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再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的,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要鼓励和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县(区)财政补贴中支出。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地方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各市、县(区)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探索采取安全、稳妥、有效的方式,将信息网络向村(社区)延伸;要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不再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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