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后的含税工资薪金所得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7]337号 1987-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后的含税工资薪金所得额的计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并不改变税率级距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因此,对公司、企业负担其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其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应按照总局财税外[1986]34号第五条规定的计算其应纳税的所得额。有的地区自行改变计算方法的,应即改过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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