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23]2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周密部署推进,指导各地全面清理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各地要落实基金收支主体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3]21号            2023-12-29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规范、安全、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等规范统一,推动全省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统一全省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分级落实扩面征缴、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等责任,实现“基金上统、管理下沉、效能提升、持续运行”。

  (二)明晰职责、分担责任。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建立缺口分担机制,严格目标考核,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共担,有效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足额征缴、及时拨付、管理规范和安全可持续运行。

  (三)优化服务、便民利民。加强建设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需求的信息系统,充分调动工伤协议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市场主体积极性,提升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不断增强参保单位和群众的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范围。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要求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2.统一费率管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完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调控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左右时,可采取调整基准费率或允许地市申请上调本地区基准费率等措施,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和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费率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3.统一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全省执行统一标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限额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待遇计发项目和标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畴。

  4.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建立省级核查工作机制,完善省、市、县会商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确保认定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科学准确。探索工伤认定实时在线监督和劳动能力智能辅助鉴定,鼓励各地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伤认定调查、现场查勘、经办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断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准入退出考评机制,建立专家库抽取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鉴定结论全省互认通用。

  (二)统一基金管理制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全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基金统收。取消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就地缴入国库,入库级次为省级,省财政厅按旬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

  2.基金统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等情况,按月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月支出用款计划。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至省级支出户,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至各市支出户。

  3.基金归集。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管理和调拨使用,停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结余资金全额并入全省工伤保险基金。2024年1月31日前,各市将累计结余基金中的活期存款,全额归集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完成工伤保险基金中暂付款、暂收款、借入款项等资金的清理;累计结余基金中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及时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地基金累计结余进行核定。

  4.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健全工伤预防费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从2024预算年度起,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相关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税务局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并经省人代会批准后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征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基金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主体责任,确保基金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四)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化管理。推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推动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协同办理,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与省大数据平台和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全业务流程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在经办环节实现全省服务事项、标准和流程规范统一,实现省内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的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六)建立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激励约束机制,重点对各市参保扩面、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结合当地人口、产业及经济规模等,合理分担缺口,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内控管理体系建设,制定风险防控规则,完善系统防控功能;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适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通过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严禁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或扩大支出范围,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四、组织保障

  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关系工伤保险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参保单位和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举措,加强风险研判和宣传引导,确保改革稳步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周密部署推进,指导各地全面清理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各地要落实基金收支主体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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