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6号解读:非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2-23
摘要:国税发[2009]6号解读:非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印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6号文...


  (二)与经费支出有关的三个项目

  1、非居民企业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的处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3号]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2)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经查询总局网站,发现上文已全部失效。

  2、非居民企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726号)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经查询总局网站,发现上文已全部失效。

  3、非居民企业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3号)规定:“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经查询总局网站,发现上文已全部失效。

  对于非居民企业以上的三项支出,尽管总局已经将原相关的文件予以废止,但根据最新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文件的第三条:关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笔者认为: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上述事项的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55号这一条款的精神,参照原来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过建议相关同仁还要做好税企之间的沟通交流,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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