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减或核增所有者权益如何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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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1
摘要: 问:我们是一家中央大型国有企业(A企业...
问:我们是一家中央大型国有企业(A企业),下属二级子企业主辅业分离改制后,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业分离改制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改制成本批准后可核减或核增其所有者权益,请问,核减或核增所有者权益A企业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法规》的通知 (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具体的处理,可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87号)
三、经济补偿金的来源
4、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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