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条款失效] (1987)财税字第36号 1987-03-07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36号)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该税种已取消)。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中国银行手机银行个人税收证明一定要填写吗?不填行不行? 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账户上税收证明需要填写的,按规定一定都要填写,如果不填写是不生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第三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局。 (二)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 (三)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四)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申请开具什么期间的《税收居民证明》?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36号)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该税种已取消)。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银行、保险系统有哪些地方税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第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税务局开具。” 第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明确。” 第六条规定: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申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 年份(4位)+顺序号(5位)。“年份”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历年度,“顺序号”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顺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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