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五个文件的通知 京税外[1994]237号 1994-04-18 各区、县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93]财会四字第44号、[93]财工字第4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四个文件的通知》以及市财政局京财合[1993]133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凡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统一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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