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1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21
摘要: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范围对除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投资性独资公司仍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其他独资企业均按注册地址分别下放至各区、县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6]177号            1996-11-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从北京市实际出发,合理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经市局研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下放给各区、县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范围对除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投资性独资公司仍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其他独资企业均按注册地址分别下放至各区、县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二、有关资料交接问题对外分局应按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范围,做好外商独资企业下放管理有关资料清理、移交工作,并于1996年12月16日至20日将下放企业的税务登记档案、发票管理档案、有关税务档案移交各区、县局(具体移交时间见附件1)。其中1996年度移交全部纳税资料,1995年度移交年度纳税资料,同时通过拷盘移交1994年、1995年、1996年各年度计算机内信息资料。对外分局应将下放企业按区、县逐户将企业名单、地址、联系电话和1996年度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打印成册交各区、县局,同时报市局计会处、涉外税务管理处。

  三、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问题实行属地征收下放至各区、县局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1996年度税负增加按规定需办理退税清算手续的,由各区、县局负责办理。按规定在1996的年度内需办理预退税手续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办理,并将有关预退税资料随同其他税务资料一并转各区县局。

  四、有关计会统问题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款入库级次在未有新规定之前,按现行规定执行。有关税收票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对纳税人持有对外分局的税票,由对外分局负责清理、收回。

  五、发票使用问题对实行属地征收下放至各区县局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由各区、县局进行审批、供应发票。但鉴于各区县局审批、供应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实际情况,对对外分局在下放前已审批、发售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对外分局应将有关审批、发售发票资料移交给各区、县局。

  六、有关缓欠税问题对外分局应对目前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的缓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抓紧组织入库,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库的,须将有关情况资料转有关区县局负责清欠及调整帐务。

  七、有关人民来信、举报案件和检查问题对外分局应抓紧做好此次下放企业有关人民来信、举报案件的结案、处理工作,对暂时不能检查结案的应转有关区、县局继续办理。

  八、有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问题为认真做好下放外商独资企业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各局务必在12月份的征期至年底前通过各种途径、手段通知纳税人,以便及时办理有关各项税收事宜。此外,市局专门拟定了《关于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通告》(见附件2),请各局广泛张贴、宣传。

  九、有关进一步加强外商独资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各局应认真做好此次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下放管理的各项工作,并以此促使我市涉外税收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各局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不得放松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各项税收管理,不得自立章法,扩大或变通扩大征收管理范围,越权减免税或擅自改变税收入库级次等,必须维护涉外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局应定期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情况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2]885号《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对我市部分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商独资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从北京市实际情况出发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外商独资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投资性独资公司仍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外国投资者在京举办的其他独资企业均按工商注册地址分别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均应自1997年1月1日起,按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履行有关纳 税手续。对未按税法有关规定和本通告规定精神履行有关纳税手续的,由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北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如下:

  北京市东城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东城区兴化西里甲5号 64236285

  北京市西城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西城区宣内大街油坊胡同52号 66066358

  北京市崇文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天坛东路甲72号 67146823

  北京市宣武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广外天宁寺西里7号楼南门一层 63404341

  北京市朝阳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朝阳区光熙门北里52号 64205820

  北京市海淀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万泉河22号(万泉庄小学南边) 62559078

  北京市丰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丰台路54号一楼101.105房间 63816490

  北京市石景山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石景山古城十万平西侧 68862224—3205

  北京市门头沟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增产路50号    6984508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燕山分局   燕山高家坡1号  69345822

  北京市房山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房山城关西大街税务局 69312324

  北京市大兴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大兴县兴丰西大街税务局 69312324

  北京市昌平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昌平科技园区内  69746960

  北京市通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通县中苍商6号楼 69546175

  北京市顺义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顺义县新顺南大街税务局楼520 69445384

  北京市怀柔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怀柔县迎宾中路12号 69646164

  北京市密云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密云县东门外税务局办公楼 69943194

  北京市平谷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府前西街24号  69963545

  北京市延庆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所 延庆县新城街5号 6910154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