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国有农场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8]77号 1998-01-2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国有农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状况,现将1997年度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东郊农场、南郊农场、双桥农场、东风农场、朝阳农场、延庆农场、芦沟桥农场、东北旺农场、十三陵农场、南口农场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的其他国有农场和二级公司均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地方农口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并做好以农场为纳税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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