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开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31号 1999-06-1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我省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顺利启用和全面开票制度的推行,省局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核定了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工本费收取标准。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全面开票制度的推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票单位和个人用票费用的增加, 各地在推行全面开票制度初期,应在省物价同、省财政厅核批的收费标准以内,根据商业零售企业的承受能力和本地实际情况,尽可能地降低发票的销售价格,以保证用票单位和个人普通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将全面开票制度顺利推行下去。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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