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应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台帐和工作报告: 1.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填写《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台帐》。 2.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稽查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市、州局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