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3]96号 2003-09-23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附件1国税函[2003]995号第三条失效。 2.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附件1国税函[2003]995号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在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录入格式和录入要求,完整录入与专用税票配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位发票代码和号码。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同安区局应尽快将有关规定告知所辖外贸企业,对于9月份已受理的退税申报资料应退回出口企业或代理机构重新修正申报。要严格把好申报受理关,对于录入不规范、不完整的退税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以确保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比对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专用税票开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规范、完整、准确地开具专用税票,最大限度地控制差错率,以减少税票核查、反馈以及重开所造成的麻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三、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总局刚刚下发,市局正在组织测试,近期即可投入使用。请留意下载,并严格按照要求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确实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工作。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应对本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的“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类型”等内容进行重点复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计算机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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