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28号 2004-02-11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采取召开纳税人例会、到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有欠税的纳税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欠税公告的有关规定,将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 二、对纳税人2001年5月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的欠税进行认真清理,逐户核对,并对清理准确的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各地要在清理确认欠税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欠税的清缴力度,将欠税增减率指标降下来,力争实现当年无新欠,并压缩陈欠20%的清欠目标。 四、各地务必于3月12日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及《纳税人欠税统计表》报省局。 附件: 1、纳税人欠税确认书 2、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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